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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面對網路上的攻擊言論,你可以分別從刑事與民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,對抗用鍵盤殺人的酸民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時下社群軟體盛行,我們很容易接觸到各種網路上不同的人事物,但反過來說,卻也很容易被酸民無情的攻擊。也許是生活中的一舉一動,也許是個人特質,都可能被某個酸民在鍵盤上無情的痛毆。

前陣子有位女大生,就因為自己具有的陰陽眼特質而不被同儕接受、排擠,在通訊軟體裡面被批評,說她有精神病,最後受不了這樣的壓力而被逼得自殺。還有,藝人吳宗憲以演藝圈長輩之姿對白雲劈腿事件做出評論,沒想到一席話讓吳宗憲自己變成焦點,公親變事主,成為網友的攻擊焦點。

面對這種網路上的攻擊言論,你可以分別從刑事與民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。

刑事上,無端的辱罵可能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,而惡意的批評則可能構成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,加重的理由在於以文字為之。

只不過,刑法針對毀損名譽罪有兩個重要的免責事由:

1.事實的陳述加上是針對非屬私德領域、公共事務的討論(刑法310條第3項但書)。

2.是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的評論(刑法311條第3款)。

我們先來看吳宗憲的案子。他勇於主張自己的法律權益,這點或許值得讚賞,只不過在我看來單人床包,檢方會不會起訴、法官會不會定罪,不會考量他有沒有勇氣,而是需要考慮法律的構成要件。

▲吳宗憲對白雲劈腿事件做出評論,因此受到網友攻擊,吳宗憲因此怒告網友。(圖/翻攝自Nana臉書、記者裴璐攝)床墊清潔

「吳宗憲這塊真的沒資格批評別人,自己也是個出軌爛咖」,這是一名收到傳票的網友留言,他就是這句話惹怒了吳宗憲而被告。從這句話來看,確實可能降低其在社會上的評價,毀損到他的名譽,而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。

但「有無出軌」牽涉我國傳統的忠貞道德,到底算不算私領域,實務上一直沒有定論,過往有的法院認為如果涉及刑法通姦罪,就不是單純的私德問題,所以有依刑法310條第3項但書主張免責的空間。而且,從吳宗憲本人的身分地位屬於當前大牌藝人,針對其言行的評論也有落入可受公評的空間(刑法311條第3款),所以民眾的批判可能不會成罪。

但在女大生的案子中,對於一名具有陰陽眼體質者的惡意批評,就沒有什麼主張免責事由的空間了。因為罵人精神病、去看醫生,在大眾觀感中仍有貶意,用這些字眼來罵女大生,構成毀損到女大生的名譽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。

就算假設被罵的女大生確實有精神疾病,但這事根本無關公共事務,僅僅是該名女大生的個人特質,屬於私德、私領域的範圍,所以無法主張刑法310條第3項免責;另外,女大生也不是公眾人物,對她個人的特異體質、身體疾病的討論也沒有可受公評的空間了,所以成立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罪,不能主張免責。

民事途徑上,可以依照民法184條、195條請求名譽權受損的損害賠償可以一併提起刑、民兩途徑的權利救濟,不需要擇一,而且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,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的判決是互不拘束的,因此,就算提起刑事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的部分無法得到檢察官、法官的認同,也有可能在民事賠償這一途上獲得正義的實現。

吳宗憲這次的案件裡還有一個爭議。據報載,吳宗憲表示,如果網友付不出和解金,那就公開(到節目上)道歉才願意撤告。這種類似把加害者推到公眾前面公審,有點類似過往民間習俗的「洗門風」。過往法院針對洗門風的這種條件或道歉手段,有些會認為對於名譽的回復無濟於事,或者是認為強迫他人在某定點道歉違反民法第72條善良風俗,本案吳宗憲能不能要求加害者到螢幕前道歉,就是個有趣的問題。

在我看來,雖然一切的污辱、誹謗都是發生在網路,公開又流傳容易,但這樣的基礎不一定足以讓法官願意承認這樣的條件。舉例來說,由罵人的網友在自己的臉書公開道歉,或者是道歉後讓原告截圖公布在自己的臉書上,其實都不失為一種足夠公開的道歉方式。說穿了,讓鍵盤酸民到螢幕前,不只是讓自己「被道歉」,真正的意義可能是讓他們曝光在螢幕前給大家公審,這一部分的目的,我認為現在的法官應該還是會抱持著保守的態度,不會輕易承認。

網路具有一定的隱匿性,讓使用者不怕曝光,而能恣意的瀏覽、評論網路上的一切,這是一個言論自由的表徵,但也因此產生許多網路霸凌的問題。

網路上到底有怎樣的網路禮儀?這是現在社群網路興盛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個問題。我曾聽過一個相當不錯的說法,也跟大家分享:「你在現實中不會對別人說的話,就不要在網路上對別人說」。

說穿了,網路只是讓你得以延伸觸角,但最核心的還是人與人的互動。在這互動中,要時時謹記自己的分際;反過來說,被人踰矩的侵犯時,你也要懂得怎麼出手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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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雷皓明,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,來稿請寄:editor88@ettoday.net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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